当前位置:主页 > 资讯 > 装修知识 >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

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

作者:admin 日期:2017-07-20 分类:装修知识 浏览:
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

 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(㎡)或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(推荐)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

≤150㎡ ≥1∶2.0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 加工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
150~500㎡(不含150㎡,含500㎡) ≥1∶2.2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,且≥5㎡ 加工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
500~3000㎡(不含500㎡,含3000㎡) ≥1∶2.5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 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、清洁工具存放
>3000㎡ ≥1∶3.0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 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、餐用具保洁、清洁工具存放
快餐店 / /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,且≥5㎡ 加工、备餐
小吃店饮品店 / /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 加工、备餐
食堂 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食堂 /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 备餐、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
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,供餐人数50~500人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食堂 /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,且≥5㎡ 备餐、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
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(含托幼机构)食堂,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食堂 /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50%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0% 备餐、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
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/
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,小于200㎡,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∶2.5;200~400㎡,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∶2.5;400~800㎡,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∶4;800~1500㎡,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∶6;面积大于1500㎡的,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。烹饪场所面积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5%,分餐间面积≥食品处理区10%,清洗消毒面积≥食品处理区10%。 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、餐用具保洁、分装、清洁工具存放
中央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㎡;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%。 ≥食品处理区面积15% ≥10㎡ 粗加工、切配、烹饪、面点制作、食品冷却、食品包装、待配送食品贮存、工用具清洗消毒、食品库房、更衣室、清洁工具存放



注:1.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、快餐店、小吃店、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,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。
2.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、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,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,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。
 
分享到:
上一篇: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-89 下一篇:中国百家餐饮集团大伽